一、经查,广州市裕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裕康代理”)存在虚开手续费发票协助保险机构套取资金的行为。
上述违法事实有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》、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清单、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。
二、裕康代理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(八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责令裕康代理改正,并给予裕康代理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依据《关于广州市裕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》(粤保监中介[2009]589号),你在上述违法期间任裕康代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,是对上述事实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个人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:
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中介处存查。逾期,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,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,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,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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